1 產品性能特點
1.1 翻轉
鋼板起重鉗(以下簡稱
翻轉鉗)自重輕,采用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制造并熱處理而成。翻轉鉗也能代替
橫鉗水平吊運。
1.2 翻轉鉗試驗載荷為2倍極限工作載荷,破斷載荷為4倍極限工作載荷。
1.3 本翻轉鉗適用于型鋼及鋼板的翻轉,也適用于鋼板水品吊運。
2 翻轉鉗結構簡圖見圖1
3 吊裝形式
3.1 翻轉鉗額定載荷的規定是單只鉗翻轉一塊鋼板,翻轉方式如圖2。實際使用時可單只或兩只(加橫梁)吊裝一塊鋼板。

3.2 如圖3所示,水平吊運鋼板必須加橫梁。其中α應在30°~120°之間,β在0°~15°之間。當α=0°~60°時,四只鉗起吊的***大重量是單只鉗額載的2.5倍,當α>60°時,應以α=60°時為基準,按三角函數關系進行折減,允許***大起重量=額載×表1中的折合系數。
表1 折合系數
頂部夾角α |
(0—60)° |
70° |
80° |
90° |
折合系數 |
1 |
0.9 |
0.8 |
0.7
|
4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
4.1 不允許如圖4所示,在被吊鋼板的上面疊加小塊鋼板。

4.2 不允許如圖5所示,幾塊鋼板疊在一起吊運。

4.3 不允許如圖6所示,豎直起吊鋼板。

4.4 用一只或兩只翻轉鉗吊運型鋼,如圖7。

4.5 用一只或兩只翻轉鉗翻轉型鋼,如圖8。

4.6 起吊過程中,嚴禁吊運的鋼板受到碰撞和沖擊。
4.7 吊運過程應盡量平穩,下面嚴禁站人或在物品上面通過。
4.8 每次使用前后均應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情況,如鉗體焊縫裂紋、孔或軸變形及轉動部位劃傷、銹蝕和鉗牙損壞等。
4.9 標示丟失后應及時補上,避免用錯。
4.10 存放地點應防止生銹及對橫鉗漆表面的損壞。
4.11 長期不用時在各活動部位涂以油脂。其余部位涂漆。
5 報廢標準
有下列情況之一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
5.1 鉗口變形達到原開口度的2.5%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2 鉗軸的磨損量或變形量達到原直徑的2.5%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3 鉗軸孔的磨損量達到原尺寸的5%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4 鉗牙有兩齒崩刃或一個齒斷裂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5 鉗牙的磨損使牙頂寬度達到1.2mm以上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6 翻轉鉗整體活動不靈活,經過個滑動部位加潤滑油后仍然不靈活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。